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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8  点击数:【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简称校园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周到便捷的服务,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以校内身份认证和校园电子钱包为基本功能,具有消费、自助缴费、身份识别和便利管理等多项功能。并可激活中国移动的手机通宝卡功能在校外使用。

第三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临时卡两类,正式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员工卡,具有消费、缴费、身份认证管理功能;临时卡仅有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

第四条   使用校园卡手机通宝卡支付功能应遵循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与协议。

第五条   所有合法持有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园卡校内身份功能为替代工作证、学生证、图书证等作为出入校门、场馆的凭证,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服务中心对校园卡的发放、使用、监督、回收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校园卡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   校园卡办理对象与有效期。

教工卡:教工卡的办卡对象为在编在岗的职员、聘员和雇员,教工在校工作期间10年内有效。

学生卡:学生卡的办卡对象为正式录取的在籍学生(含继续教育学生),有效期为学制年份。

员工卡:员工卡的办卡对象为在校工作的员工,包括学校聘用的安保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有效期为1年,过期后需重新审核续期。

临时卡:临时卡的办卡对象为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临时用卡人员,包含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来校培训人员等,有效期由此类人员的校内主管单位提供,最长2年。

第八条   校园卡制作与发放

1)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学院共享数据中心同步数据,采集并确认个人校园(身份)信息资料(其中学生信息由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教工信息由人事处提供,电子照片由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采集)后,协调校园卡合建伙伴制作正式卡。

2)学生第一次办理正式卡,以班为单位收集临时卡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未能集中办卡的学生,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填写发卡审批表,由校园卡服务中心采集并核对相关信息后办理。

3)教工办理正式卡,本人在人事处报到后,携带身份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

4)员工办理正式卡,本人凭其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填写发卡审批表后办理员工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员工卡延续手续亦按本程序办理。

5)临时用卡人员凭其校内主管单位或其所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填写发卡审批表后办理临时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本程序办理。

第九条   校园卡办卡费用。学生首次办理正式卡免费;教职工首次办理正式卡免费;办理员工卡,收取工本费15/张;办理临时卡收取押金15/张,退卡时凭收据退还押金;补卡,收取工本费15/张(因卡片质量问题补卡不收费)。

第十条   校园卡功能终止、中止及恢复

(1) 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员工,其原管理单位须于该人员离校前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校园卡服务中心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该人员校园卡的相关功能。

(2)     对于毕业离校或退学的学生,教务处(或继教学院)须提前将学生名单与校园卡功能终止时间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教务处(或继教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校园卡服务中心在收到通知后,按照教务处(或继教学院)的要求终止学生校园卡的所有功能。

(3)     对于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教务处(或继培学院)须于该学生离校前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教务处(或继培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校园卡服务中心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中止该学生校园卡的所有功能。学生复学时,需凭教务处(或继培学院)出具的书面证明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恢复校园卡功能。

(4)     员工卡及临时卡有效期满,所有功能将立即自动中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若期满后一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该卡自动终止,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5)     校园卡功能终止时,正式卡余额通过转账方式转到绑定的个人银行卡内,员工卡和临时卡的余额以现金方式退还。

(6)     正式卡在校园卡功能终止后,不进行卡片回收,手机通宝卡功能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校园卡补办。如果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15/张。卡片在发出后,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补办。

第十二条     校园卡挂失、解挂

(1)     校园卡丢失后,可以凭查询密码在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挂失,也可以通过校园卡服务网站进行挂失,或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挂失,此挂失属于临时挂失。校园卡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与校园电子钱包相关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负责。手机通宝卡的挂失,按移动公司相关办法办理。

(2)     已挂失校园卡找回后,由持卡人可到自助服务终端解挂或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网站解挂和电话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将不再解挂。

第十三条     校园卡具有校园功能密码。校园功能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持卡人可自行通过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或校园卡服务网站进行初始密码修改;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如果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校园卡可继续使用。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充值方式有:现金充值、自助充值和自动充值三种。其中自动充值方式需要个人用户自愿申请,申请时需签订《委托自动转账协议书》方有效。

第十五条     为保障持卡人校园卡资金安全,防止校园卡遗失后可能引起的卡内资金损失,校园卡限制每天消费额度,累计消费额超过预先设置的限额,需要输入消费密码。每日累计消费限额的默认值为100元,消费限额可以由持卡人通过校园卡自助服务终端或到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设定。

第十六条     校园卡校园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可提取现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     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电子钱包透支现象,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经校园卡服务中心查证确认,多扣部分可以退款。

第二十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可接受校内有关业务单位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商户在使用校园卡系统设备过程中负有爱护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系。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篡改、删除校园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借用、盗用他人的校园卡,不得利用校园卡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如拾获他人的校园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回校园卡服务中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校园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院保卫处和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视情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如冻结校园卡帐户,没收校园卡等。情节严重的可移交有关管理单位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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