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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演播厅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30  点击数:【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演播厅的功能与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园演播厅是指多功能演播室、播控室、接待室、节目制作室与设备室,以及数字视音频技术相关设备与设施。

第3条 校园演播厅主要为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提供视音频摄制服务;为校园文化建设、全校性大型活动提供节目录播服务;为相关专业及学生社团提供校内专业实践和指导服务。

第2章 组织管理

第4条 校园演播厅由教育技术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向校内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第5条 校园演播厅采用“教师指导、学生自主”的开放管理模式。设专兼职指导老师3人,并在校内学生中招聘工作人员,设节目策划、摄影摄像、主播(配音)、后期制作、演艺管理等5类岗位,每个岗位人数为4-8人,总规模控制在50人以下。

第6条 学生工作人员须经过选拔,并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选拔与管理办法见附件2)。

第3章 节目制作管理

第7条 所有节目由主办单位负责方案策划、内容编排及责任审核,凡上网传播节目须经学院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8条 演播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摄制任何未经演播厅负责人许可的宣传片、广告和活动。违者将被辞退,情节严重者将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9条 节目录播与制作,按节目类型(教学或课程录播、大型活动及宣传节目录制、学生自创节目录制)提供标准化、流程化服务。(具体流程见附件1)。

第10条 节目摄制前,主办单位须安排活动负责人就活动的内容与流程、摄制细节与要求等与摄制人员进行沟通。摄制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摄制方案与计划,并做好设备调试与彩排等工作。

第11条 按照教学视频(课程)拍摄的要求和规范操作,提前与专业老师进行沟通,提示其课程拍摄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做好视频的拍摄与剪辑工作,并最终须由任课老师进行确认和审核。

第12条 审片和发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严把技术制作关、画面关、效果关,保证播出节目思想健康、语言流畅、画面清晰、不出纰漏。任何节目都必须经过责任部门审片后方可发布。

第13条 校园演播厅作为相关专业及社团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实训实习中所录制的素材、视频或节目,由专业指导老师负责审核和处理。社团中学生摄制作品由演播厅指导老师负责审核与处理。

第4章 其 他

第14条 为提高校园文化建设水平,依托校园演播厅建设校园视频网站。鼓励各处(室)、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策划高水平视频节目,如《东职新闻》(每周一期)、《东职高端访谈》(每月一期)、《校园微电影》,以及《主持人大赛》等。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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